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,优化支出结构,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,《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2020年省政府令第138号)、《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苏财规〔2019〕10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实现学校事业发展目标,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。AC米兰的专项资金主要是财政拨入的学生助学金、奖学金,上级补助奖励的专项资金和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项目专项资金。
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;其他专项资金,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。无明确规定或约定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
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“规范透明、专款专用”的原则。
第五条 属于项目资金的,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。项目承担部门负责项目申报、组织实施、专项资金预决算和具体使用责任。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,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。主要职责包括:
(一)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书组织实施,按照项目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。
(二)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,编制结项报告书。
(三)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、地方政府、学校或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等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、审计和监督。
(四)财政拨入的学生助学、奖学专项资金,须全部用于资助学生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六条 资产处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,对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。
第七条 学校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计划,纳入预算管理,主要用于人才培养、学科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科学研究、办学条件改善和学生奖助学金等。
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
(一)财政专项资金,由财务处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(使用单位)根据相关文件及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。
(二)常态化的财政拨入的学生助学、奖学专项资金,列入预算管理,按实际收到金额全额支出。
(三)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,须严格执行,原则上不作调整。项目执行过程中,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,须由项目负责人、项目承担部门单位提出申请,按学校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。财政专项资金,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。
第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遵循“时间进度与执行进度”相一致原则。项目承担单位、管理部门、财务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专项资金执行进度,加强项目执行管理。
第十条 财务处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,梳理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的依据。
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照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经费预算、支出范围和标准,用于与项目相关的支出。
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、支付罚款、捐赠、赞助、支付利息、对外投资等支出;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列支的其他支出。
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涉及经济合同业务的,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;涉及设备采购、维修、基建工程等项目,应分别按规定程序管理;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计划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毕。
第十五条 专项结余经费和逾期未使用的专项资金一律收回,用于学校相关的教育事业发展。
第十六条 验收管理与监督。项目归口管理部门、项目承担部门、财务处要加强沟通,密切合作,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,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、执行进度的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项目完成要组织专家验收。
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学校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;涉嫌违法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